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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长江经济带11省市重罚环境污染0石材机械

2022-07-13 16:20:54

五部门:长江经济带11省市重罚环境污染

五部门:长江经济带11省市重罚环境污染新华社北京2月20日消息,最高检20日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其中,在关于从重处罚的认定中,明确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一是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是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在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两高三部”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随着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增多,地方执法司法机关普遍反映实践中存在着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

为了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两高三部”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研究磋商形成了纪要稿。

这是“两高三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据介绍,纪要坚持问题导向,努力破解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单位犯罪认定、犯罪未遂认定、主观过错认定、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以及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近年来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把脉会诊”“对症下药”,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纪要指出,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纪要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纪要体现了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对环境污染犯罪敢于亮剑、绝不手软,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从重处罚,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足用好,使之真正成为‘有牙齿的老虎’,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王松苗说。

深圳今后扔垃圾或将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深圳特区报

今后,市民扔垃圾可能要付费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今日起在深圳特区报新闻客户端“读特”上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草案)》提出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推动垃圾减量分类。

“按量付费”破解生活垃圾处理难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已达18000吨/日,现有5座焚烧发电厂和3座卫生填埋场,总设计处理能力共14025吨/日。垃圾处理设施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而新建焚烧、填埋处理设施存在诸多困难。在此情况下,按照“产生多少—收运多少—建设多少处理设施”的被动式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势必出现清运不及时等问题。结合特区实际,通过立法对垃圾投放制度重新设计,推动垃圾减量分类成为当务之急。

垃圾按量收费方面,台湾台北市早在2000年就实施垃圾费“随袋征收”,香港也已启动相关立法程序,最快于今年实施垃圾按量收费政策。借鉴这些城市的经验,此次《规定(草案)》授权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市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由于垃圾产生量与用水量无直接关联,对垃圾分类工作难以起到推动作用。按量收费、分类计价将垃圾费与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能够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不过,该项工作对现有的收费模式改动较大,建议先行选择区域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形成成熟稳定的政策后再行推广。

生活垃圾须分类投入四色垃圾桶

当前,我市已初步建立了玻金塑纸、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有害垃圾等生活垃圾八类分流处理体系,但是占生活垃圾总量一半左右的厨余垃圾却没有纳入垃圾分类体系当中,近年来,不少市人大代表就此提出批评意见。

根据代表的建议,《规定(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垃圾分流分类体系,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与现行分类办法相比,增设了“易腐垃圾”分类类别,并将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果蔬垃圾等一起归入该易腐垃圾中。

在此基础上,《规定(草案)》还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作出统一规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家电、年花年桔等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采用蓝色标识;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绿色标识;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红色标识;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灰色标识。

居住区楼道不得摆放垃圾桶

把垃圾就近扔到楼层的垃圾桶里,深圳人这种生活习惯很快将要改变。根据《规定(草案)》,住宅区垃圾收集容器数量须集中摆放,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据介绍,我市去年就开始在住宅区大力推行垃圾集中分类投放模式,目前全市3000多个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中,已有超过三成在楼层撤掉垃圾桶。楼层撤桶,不仅有利于推行垃圾分类,更有利于改善卫生条件,减轻物业保洁压力。

垃圾分流分类体系进一步完善后,扔垃圾也成了“技术活”。《规定(草案)》对如何扔垃圾作出了规范。其中,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厨余垃圾的,在投放时应当拆袋,并将收纳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投放前应当进行渣水分离处理,并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农贸市场、农产品(5.310, -0.11, -2.03%)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果蔬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个人乱扔垃圾罚款500元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达成分类目标,既需要正面的激励和鼓励,也要辅之以惩罚性法律后果来改变混投垃圾的不良行为习惯。《规定(草案)》采取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在提高处罚额度增强法律威慑力的同时,违法个人也可以通过参加学习和培训免除处罚。

一方面,适当提高处罚额度。对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罚款。相比《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幅度适当提高。另一方面,作出免予处罚的规定。违反分类投放的个人可以选择交纳罚款,或者申请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服务活动,通过培训或者完成宣传服务的,可以抵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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